抗击疫情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操作指引
尊敬的捐赠人朋友:
首先感谢您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做出的捐赠,辽宁税务也提醒您用好最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要点】
1、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捐赠,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当月未能全额扣除的,可顺延至当年年末逐月进行扣除,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您可以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按照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或额度。
3、您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环节、经营所得的预缴税款环节、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环节扣除,您也可以在2020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4、您需要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票据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果没有及时取得票据,也可以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或者公益捐赠微信平台转账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需要凭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申报要点】
1、如您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环节扣除,请您通过您所在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时扣除。如您选择在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环节扣除,请您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时扣除。
2、如您选择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请您在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
3、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您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您以个人名义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
2020年2月15日